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应当遵照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定。
若父母双方因抚养事宜产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年龄与意愿(如年满八周岁)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最终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婚外恋行为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
关键在于,哪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为有利的成长环境及条件。
若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引发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此种情形,然而并不会仅仅基于婚外恋行为便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出不利于某一方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有婚外情的法院是否会判离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夫妇间的情感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且在经过调解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该法院理应依法裁定准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这其中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
首先,倘若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不可逆转地破裂,而且在经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之后依旧未能愈合,那么,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他们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其次,如果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并且还有着重新修复的可能性,即使经过调解委员会的努力调解仍然无果,也不应轻易地做出离婚的决定。
因此,当一方存在婚外恋行为,从而导致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时,如果经过法庭的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应该依法裁定准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