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有以下权利:
1、乘客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3、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4、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依据客运合同的约定,承运方负有以下职责与义务:
首先,对于可能影响正常运输的重要情况及安全运输所需特别注意的重点事项,承运方应及时告知乘客;
其次,根据票面所示时间及班次,承运方需确保合理安排并安全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最后,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乘客突发疾病、临产或遭遇危险等紧急状况,承运方应尽全力提供必要的援助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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