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认定工亡的情形
不能认定工亡的情形有以下八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即使是未定级别的工伤事故,您同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待遇。
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为进行治疗以及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其次是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伙食补贴,第三是指到统筹地区以外去治疗所需要的交通与住宿费用,最后还包括用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费用等等。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因工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及促进康复的相关费用,(二)在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四)针对不同程度残疾辅助装置制作需求所需的费用,(五)若工伤患者失去了自我生活照顾能力,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六)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应得的伤残津贴,(七)在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伤事故事件导致的死亡,其家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因工死亡补助金,(九)用以做为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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