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9-1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一、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司法鉴定所不属于国家机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所是哪个性质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运用科学科技或专业知识针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性难题进行辨别、分析及判断,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专门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3k字,预估阅读时间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3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8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50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5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3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3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35****345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851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961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农村所有权性质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4.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
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
不论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
二、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是诉讼活动中的专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处理涉及诉讼的专业难题,如科技或专业知识应用,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规范,以科学分析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保障司法公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鉴定所的性质和条件是怎样的
为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律师(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八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律图网: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律师(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八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律图网: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5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律师(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八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律图网: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单位有一个同事只是在公司忙的时候会来帮忙,属于公司的非全日制工人,如何鉴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哪里以下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相同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非全日工的工作长期超过法定工时限制的,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有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因此建议针对非全日制工一定要明确具体工作时间,一旦超出时间需要公司审批才能生效,以降低此类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需要留下书面材料,比如备忘录、声明函均可,当然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工无需约定试用期,如果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与兼职劳务关系比较相似。
  6.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7.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8.非全日制工是否可休年假,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工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年限一般较短,但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应该享有年休假。
  9.非全日制工对于工作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确需加班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书面审批,并支付加班费,这里建议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工加班,以防增加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
  10.非全日制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仍然依照劳动争议的程序主张权益。一旦雇主为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基于非全日制工上述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针对非全日制工的明确规定,比如工资支付周期为十五日,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
  另外,非全日制工虽然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用工风险,但由于工作时间以及计薪周期的限制,一般仅在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比如保洁员、展会推销员、促销员等。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5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