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不适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用的标准。而人身损害赔偿又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须先到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下来之后才是做伤残等级鉴定。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相互不适用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保险中规定的什么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
除去部分需个人承担的药品及进口药品外,普通的医疗费用可实现全额报销。
对于因工作受伤而接受治疗的员工而言,他们有权享有工伤医疗费用的保障,这也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的保障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无论是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工伤职工都将获得全额报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途中的路费。
其次,若工伤职工需要入院治疗,则可根据当地标准获取相当于因公务出差伙食补助的三分之二作为住院伙食补贴。
若是经过批准需要跨地区治疗,那么其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便可参照公司内其他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据实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职工在治疗非工伤范畴病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能仅凭借工伤医疗费来支付,而应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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