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有时效吗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2年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计算,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应当注意:
第一、受害人被羁押的,由于受害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赔偿请求权,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之内。
第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战争的发生。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行政赔偿有精神损失吗
行政赔偿涉及到精神损害领域。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严谨规定,当行政机构与工作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权力过程中,伤害公民人身权益、导致精神受损者,理应将损害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采取有效措施为受侵害方澄清事实真相、恢复名誉尊严及表达歉意之情;
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更务必承担起相应责任,向受害人支付合理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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