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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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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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索赔分类方式有: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二、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三、按索赔事件性质分为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
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分类方式有: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二、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三、按索赔事件性质分为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具体规定有哪些?

在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索赔之所以得以实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未能严格履行或者未能完全且准确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及责任;

其次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合同条款欠缺完整性,内容有误甚至存在互相矛盾之处,以及设计图样及技术规范存在失误等等;

第三个可能导致索赔成立的原因则是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动;

此外,由于施工过程中工程外部环境的复杂多样,包括法律环境、商品价格波动以及自然条件等也成为了索赔得以成立的导火索;

最后,遇到诸如极端恶劣天气事件(如暴雨、暴雪)、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无法对抗的外界因素时,同样也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在建筑工程领域,对索赔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是根据相关当事人来进行划分,具体包括施工单位同业主间的索偿、施工单位与分包商间的索偿;第二种是按照索赔的主要目的及要求进行区分,可分为对工期进行赔偿以及对费用进行赔偿两种类型;第三种则是依据索赔事件本身的性质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因工期延误而引发的索赔、因工期加快而引发的索赔以及因工程变更而引发的索赔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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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分类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分类有: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二、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三、按索赔事件性质分为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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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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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申请建筑工程索赔,不知道要怎么申请。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索赔承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索赔又根据不同的项目分为了好几种。
根据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它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经济损失,按是否可以进行费用索赔分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并且应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可原谅但不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常见的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网络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程序化计算方法等。经济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索赔的处理分类又可以分为两种,单项索赔与综合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不仅如此,单项索赔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它是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同时,按索赔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和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向业主提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2、索赔的处理
索赔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相对与我国工程建设中其它环节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无论是工程承包公司还是从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咨询监理公司在索赔管理方面经验并不成熟,在索赔的预防、分析、计算方法上还缺少共识。所以,我们应该及时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便于工程索赔的顺利进行。但是工程索赔一定要讲究原则,按我的理解,工程索赔应该有三个原则,按合同为依旧;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矩才能讲究正确的办法。
工程索赔的程序简化来说分为五步:
①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②索赔方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索赔报告;
③被索赔方审核索赔报告;
④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⑤被索赔方批准索赔索赔报告。
具体来说,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同时在法律上,工程索赔也有具体的规范。比如《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索赔中的具体程序。
9.1
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
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工程项目中的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中国工程界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比较淡薄。随着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索赔问题也频频出现,承包商如何在索赔过程中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尤为重要。
3、索赔的类型及处理办法
在前文中说到工程索赔按照不同的项目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是工程索赔的分类是有原因性的。任何索赔都是逐渐形成的,对于一项工程合同的执行、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方人员众多,而各自对合同文件、图纸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会导致分歧。另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信件和会议记录等,这些文件的措辞不当,图纸错误和修改变更。以至于自相矛盾,或者可以做成不同的解释。再加上自然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干扰,使得工程必然受到影响,以及在支付款项上的差距(包括计量、计算和实际付款等方面的差距),也会导致分歧。所有这些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展开而暴露出来,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由于合同文件自身的缺陷的原因,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等原因还可以将工程索赔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进行分类,并且这种分类是国际工程承包届所众所周知的。
1.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商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总之,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种索赔都属于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不容易发生争端,办起来比较容易。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亦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法律法规、工程惯例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利。这种合同中没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者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为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开辟了道路。例如在一些工程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的规定。但是由于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率变化的损失,有些汇率变化与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外汇政策有关,按照国际工程实践惯例,这个风险应由业主来承担。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办理起来就要比合同规定的索赔难度大,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会把默示条款明示化,比如把汇率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这样的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这样索赔的工作更容易展开。
3.道义索赔
所谓道义索赔,是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的损失,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适当补偿,孙然承包商找不到相关的合同和法律依据。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索赔”和“优惠索赔”,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在工程承包界是有理可循的。承包商必须能够按合同规定优质地完成工程,才有可能索赔成功,否则道义索赔是不现实的。
同时索赔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索赔的现实意义,索赔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的权利,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将处理方式分为4条:
1. 应以合同为依据, 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
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四、索赔的技巧
组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内容及形式比较多。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建筑工程施工分类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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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怎么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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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建筑公司的主管,最近我们老板又有新的合同往家里带,比较好奇,咨询下建筑工程合同类型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主要特点:
1.对合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
要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书。外地建设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进省(市)许可证等。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产品,其特殊性表现为: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建设产品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建设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3.施工合同执行周期长
由于建设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因此,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较长。
4.合同内容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繁杂,合同执行周期长,许多内容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较其他类型合同的内容要多。合同除涉及双方当事人外,还要涉及地方政府,工程所在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等等,因此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较广,也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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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分类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工程分类是怎么分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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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按索赔要求不同分为哪几类?
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分为3类,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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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索赔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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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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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独立承包、联合承包、挂靠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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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分类的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一类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类以上的工程。 2、二类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类以上的工程。 3、三类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我哥哥是建筑公司的,我最近也要到他们公司去实习了,不过他们公司最近出了点麻烦,帮哥哥咨询下建筑工程合同索赔
[律师回复]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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