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参照约定获法院支持

最新修订 |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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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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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原告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被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约定,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作出判决。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参照约定获法院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合同无效就应按实际造价补偿,但在法律层面并非如此简单。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定性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厘清结算标准争议

本案中,梁X、杨X与黄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分歧。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认为合同无效就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黄X公司的律师迟延蕾等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精确核算款项细节

二审中,除了结算标准,双方还围绕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迟延蕾律师所在团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质保金,因工程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质保期已过,法院最终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并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

最终,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迟延蕾律师通过精准的法理分析,成功改变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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