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找什么单位
工伤鉴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找什么部门进行
当涉及到工伤鉴定的事宜时,您可以考虑寻求以下方面的协助:
首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帮助。
更准确地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您应当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依照相关规定,您需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按照属地原则,您需要将申请材料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关于工伤的鉴定工作是由各地区设立的市级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权负责。具体内容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和期限、护理等级的评估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备的评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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