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和精神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关于与患有精神疾病之配偶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得进行分割。
其次,若应对婚姻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做出决议,需依据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协议作出处理决定。
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须由享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来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基于实际财产状况,并遵循有利于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
另外一方面,如果涉案的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存在困难,那么有责任承担者的另一方必须提供适当的援助。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患者被认定为处于全然不能获得自我照料、大部分不能自我照料以及部分不能自我照料这三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一方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法定情况。
因此,在这种情景下,对方应该在离婚时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金或是一定份额的财产,以此确保精神疾病患者在离异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受理市民办理的离婚案时,对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在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恰当且全面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