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债务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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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后,股东要不要承担债务,得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一般来说,股东要是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用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出资的责任,通常就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赔付的责任。
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债务义务

一、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债务义务

公司宣告破产之后,股东需否承担偿还债务之义务,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而言,若股东已经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自身应尽的出资责任,对于公司的累积负债通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股东可能仍有必要负起债务偿还职责,如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债务人出资人若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则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此种要求并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必须以其所有的资产为限,对公司的累积负债承担偿付责任。唯有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境中,股东才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累积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需承担债务,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若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累积债务负责。这意味着,只要股东遵守了法律要求,完成了出资责任,他们通常不会被要求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赔付责任。

二、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当某家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其所背负的债务将由公司所有的现有资产予以全额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乃具有完全自主意志的法人实体,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理所当然地由公司的出资方承担。

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破产困境,债务依然应由公司的现有资产加以清算和偿付。

对于公司而言,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除了享有自身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外,还有权独自行使法人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必须用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所有的债务责任。

在全体股东承诺共同承担所有债务的前提下,破产财产在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之后,才会依据以下的优先顺序进行偿付:

首先,应当先用于支付破产人所拖欠职工的工资金额、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款项等;

其次,再用于支付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再次,需要支付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内容之外的社会保障费用及税务;

最后,才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尚不能覆盖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应对各个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平均薪酬标准计算。

依照破产程序,在宣布破产之前,应尽职履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之义务。

关于公司财物(不包括抵押物)处置所得收入的使用,应遵循如下优先级顺序:

首先,应从这些收益中扣除破产费用、员工薪资及安置所需费用;

其次,如果仍有结余,则需将之用于缴纳此前未缴纳的税款。

若以上两项费用均没有支付完成,那么剩下的资金将由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受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有偿付款项仍有剩余,此时全体股东应按照各成员的出资比例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起诉

在面临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债权人有权利对此进行追究并向破产企业提出民事诉讼,进而强制对方履行所负之债。然而,我们不得忽视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方的所有财产将会依据特定的排列顺序进行公平分配,以确保各债权人权益均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若在此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股东因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出资额度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倘若破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过失,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债权人亦可依法对破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诉讼对象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决定采取行动之前,债权人最好能够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需承担债务,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若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累积债务负责。这意味着,只要股东遵守了法律要求,完成了出资责任,他们通常不会被要求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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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承担清算义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是否承担清算义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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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有什么,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
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亏损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这3项规定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的,应当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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