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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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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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拒绝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风险,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多次、持续或流窜犯罪的历史。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捕后可能会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对受害者、举报人或控告人进行报复,或者企图自杀、逃亡等极端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情况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一定会被驳回,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内容

关于被法院拒绝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况,通常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常见因素: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被判决处以较为严重的刑事惩罚,例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在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前提下,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存在多次犯罪持续犯罪、流窜犯罪等恶劣情节时,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也很难得到批准;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捕后又犯下新的罪行,对受害者、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试图采取自杀、逃亡等极端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这些都将导致他们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院拒绝取保候审常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临重刑风险且无社会危害,多次、持续或流窜犯罪史,以及被捕后新犯罪、报复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或企图自杀、逃亡等极端行为,均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故申请易遭驳回。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几天会收押吗

取保候审这一执法手段,乃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所有的被取保候审者都仍旧存在可能触犯法律的风险,他们仍有可能面临着未来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的命运。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认定对那些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适用缓刑时,通常会在案件开庭审理过后立即作出对被告人执行逮捕的决定。

这样一来,原本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被告人们就有可能在案件正式开庭后立刻遭到收监拘禁的境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开完庭会怎么判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手段,其执行与否及其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受到诸多复杂变量的制约和改变。在通常情况下,法庭需要对所提交的案件材料、相关证据的可靠性以及被告对于犯罪行为的承认程度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深入评估与权衡。一般而言,如果证据链条完整且确凿无疑,那么被告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有罪。然而,实际判决结果还会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被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属于初次犯罪等等。一旦被告被判定为有罪,其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将涵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要刑罚,同时也可能涉及到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值得强调的是,每一起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应依据其独特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法院拒绝取保候审常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临重刑风险且无社会危害,多次、持续或流窜犯罪史,以及被捕后新犯罪、报复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或企图自杀、逃亡等极端行为,均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故申请易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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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诱因繁多,主要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心理等方面。家庭方面,不当教育、关系紧张及监管缺失等问题突出。学校层面,法制教育不足和不良行为矫正不力现象值得关注。社会环境中,不良风气及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影响较大。个体心理上,成长期的心理成熟度、判断力弱及情绪波动等问题也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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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宅基地审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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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犯了错,现在需要接受处罚,想要问一下内部审批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范文件要求,结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责任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指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是指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数额在50元(不含)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行政处罚数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包括依法决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一般性处罚案件及重大处罚案件。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处罚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外称为一般性处罚案件):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五十平方米以上,单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四)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其它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对县处级以上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实施审批责任制。一般性处罚案件由承办案件的中队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后按法定程序执行;重大处罚案件由执法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局法制机构审核,经听证程序后,上报听证意见书,由局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案件的,应当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审核案件重点:
(一)依法审核案件:
1、是否属职责范围;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是否准确;
4、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是否确凿、完备、符合证据规则;
5、处罚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6、办案、调查、送达等程序是否合法、符合法定程序规定;
7、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公正。
(二)依据市执法局有关执法政策和各项制度审核具体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时限,即自立案之日起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止。一般性处罚案件应在一周内完成;重大处罚案件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应经局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统一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用章时应登记案件编号,并留存一份处罚决定书备案。
第八条 局负责审核的一般性处罚案件,由局负责统一编号。其编制格式为“徐执法 罚字[2009]第1号”。
第九条 对被处罚人未按期履行的处罚案件,在法定期限界满后,由执法单位上报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名录,自上报之日起二周内,由各执法单位负责再次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通知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被处罚人在此期间自愿履行的,由各执法单位报结案后,不再给予申请执行;如被处罚人变更,各执法单位应查实,并将具体情况报局法制机构。二周后,由局法制机构统一报请辖区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一经立案,不得擅自撤案。
第十条 处罚案卷归档及交接。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归档重大处罚案卷卷宗、一般处罚案卷卷宗,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备案表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市执法局应当加大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指导、培训工作,加强备案审核力度,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属普遍性问题及时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通报全局。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责任制,凡出现错案的,按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以上条文都是有关内部审批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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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因是什么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变更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3、因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而变更的情况,不包括商业风险;4、因当事人违约变更合同,因当事人违约变更合同的,实际上赋予无过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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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果一个案件一审结束后还要二审,那么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二审审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关于二审审理原则如下:
二审当中全面审理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二审以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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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批捕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没有被批捕的原因主要包括犯罪涉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的刑罚,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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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计程序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审计程序/步骤:
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找差异原因。
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①从盘点明细表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是否实际存在。
②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有无固定资产卡片,检查这些资产是否记录在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③检查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归单位所有。
(3)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4)检查高价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固定资产增加:
①检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②检查购置发票和支付凭据上的销售单位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③检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大额或不均衡的维修费用是否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核..
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1.完成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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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科目主要核算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材料科目主要核算内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其具体账务处理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未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只需按发票账单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不必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即:借:物资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在小规模人下的增值税计入物资采购成本,以下同。
2、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已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既要按发票账单上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同时又要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同时作入库处理: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月底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节约情况下:借:材料采购贷:材料成本差异如为超支则作相反分录。或:入库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借或贷:材料成本差异(超支记借方,节约记入贷方)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3、货款金额到月末不确定,月末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减。此种方法,以计划成本作原材料入库处理,但不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应付账款(计划成本)下月初用红字冲减,待发票账单到达后再作购入处理。
4、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的设置:借方材料成本差异;贷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节约差异发生额:购入材料超支差异发生额:(
1)购入材料节约差异。(
2)发出材料负担成本差异(超支用蓝字,节约用红字)。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节约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在计算出差异率后,用各车间、部门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与成本差异率相乘,求出各种产品和各车间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以实际成本等于计划成本加材料成本差异为依据,将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总之,对原材料计划成本核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购入的材料只有在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已定并已验收入库的条件下计算购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可在入库时结转,也可以在月末汇总时结转;
(2)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中超支或借方余额用“正号”表示,节约或贷方余额用“负号”表示;(
3)发出材料承担的成本差异,始终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贷方,只不过超支差异用蓝字,节约用红字或×××表示,最终计入到成本费用的材料还是实际成本。
三、原材料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③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④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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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原因说明的内容是什么?
试用期辞退原因说明的内容有:劳动者及公司信息、试用期情况、辞退原因、辞退时间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关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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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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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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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大额或不均衡的维修费用是否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核..
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1.完成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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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
取保候审申请不通过,通常和这些关键因素有关: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可能再犯罪或威胁证人、受害者;犯严重罪行或情节恶劣的不容易批准;有逃避司法程序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历史,也影响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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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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