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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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青少年犯罪诱因繁多,主要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心理等方面。家庭方面,不当教育、关系紧张及监管缺失等问题突出。学校层面,法制教育不足和不良行为矫正不力现象值得关注。社会环境中,不良风气及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影响较大。个体心理上,成长期的心理成熟度、判断力弱及情绪波动等问题也需重视。
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有哪些内容

一、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有哪些内容

青少年犯罪诱因繁多且复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家庭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例如父母教育方法欠妥当、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疏离、亲情关怀的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等等;

其次,学校教育系统也难逃其咎,比如对法制教育的轻视以及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无能为力等问题;

再次,社会环境的熏陶至关重要,包括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网络上有害信息的泛滥等;

最后,个体心理状态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易受波动等诸多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犯罪判多少年

1.若涉及未成年年龄不足12岁者,在其触犯刑事法律时,并不必然面临刑法规裁。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硬性的规定,还需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2.针对已经年满12周岁但尚未达到14岁的未成年群体,如其蓄意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重罪行径,导致他人丧生或身体遭受严重残疾,情节异常恶劣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批准进行追诉,则应依法判决刑罚

3.对于年满14周岁但尚不足16岁的未成年者而言,倘若其触犯了法定的八大种类重罪行径,必应受到刑罚制裁。在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方面,自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刻便开始进行计算。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状态,则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时方能予以计算。在追诉期间再次涉嫌犯罪,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而对超过二十年仍欲加以追究的案件,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关于刑嫌追诉时效期究竟多长,须依照法定最高刑快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护、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验、辨认、侦查试验等各类记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所有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性质的材料皆可作为证据。但是,证据必须先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保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犯罪情节较轻怎么判

对于未成年罪犯情节轻微者的判决,需要我们全面考虑诸多因素。首先,法官将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展开评估与衡量。具体来说,可能会深入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犯罪者的动机与目的、用来实施犯罪的策略与手法、犯罪行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以及未成年犯人的生理年龄、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相关信息。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法庭将会坚决贯彻"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有可能会采用诸如缓刑管制等较为宽松的刑罚方式来处理这类案件。同时,法庭也会特别重视对这些少年犯人的教育、感化以及挽救工作,试图通过这个过程帮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鼓励其走向新生。

青少年犯罪诱因复杂,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如不当教育、关系紧张和监管缺失。学校因素体现在法制教育不足和不良行为矫正不力。社会环境如不良风气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个体心理问题涉及成长期的心理成熟度、判断力弱和情绪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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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材料科目主要核算内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其具体账务处理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未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只需按发票账单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不必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即:借:物资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在小规模人下的增值税计入物资采购成本,以下同。
2、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已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既要按发票账单上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同时又要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同时作入库处理: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月底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节约情况下:借:材料采购贷:材料成本差异如为超支则作相反分录。或:入库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借或贷:材料成本差异(超支记借方,节约记入贷方)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3、货款金额到月末不确定,月末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减。此种方法,以计划成本作原材料入库处理,但不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应付账款(计划成本)下月初用红字冲减,待发票账单到达后再作购入处理。
4、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的设置:借方材料成本差异;贷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节约差异发生额:购入材料超支差异发生额:(
1)购入材料节约差异。(
2)发出材料负担成本差异(超支用蓝字,节约用红字)。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节约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在计算出差异率后,用各车间、部门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与成本差异率相乘,求出各种产品和各车间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以实际成本等于计划成本加材料成本差异为依据,将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总之,对原材料计划成本核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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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材料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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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共同犯罪犯罪构成主要内容是什么,因为叔叔一朋友就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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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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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过失的犯罪是什么意思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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