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破产清算过程中员工薪酬问题时,通常需要依据如下准则进行处理: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医疗补贴、伤残津贴及抚恤基金等款项,以及预先应划拨至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将在优先偿还破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破产管理费、共同利益受损之债务之后,按照如下顺序予以清算:
(1)破产企业对员工所欠的工资、福利费用,医疗补贴、伤残津贴及抚恤基金等款项;
(2)破产企业对应该纳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4)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5)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
(6)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中,员工薪酬处理遵循《企业破产法》。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序清偿:先工资、福利、医疗补贴等;次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再为法定补偿金;随后是其他社保费用;接着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确保员工权益在合理顺序内得到保障。
二、破产清算期间可以不可以离职
如需办理离职手续,建议在公司完成清算之后再作决定。
由于公司宣布破产即启动清算程序,清算完毕之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将被自动终止。
这种情况下,原来维持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必须随之解除。
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首先满足支付破产费用及其他公益债务需要后,剩余部分用于向员工支付其应获收入。
这部分资金的支付顺序主要包括:
员工的薪资;
保障他们健康所需的医疗款项;
对因工作造成伤害的补贴赔付;
按照规定应该分配到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员工的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具体计发方式如下:
若员工服务年限达到了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者,以一个整月工资计算;
若未满六个月,则参考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额。
破产财产如果无法清偿所有符合上述先后顺序的请求,则应当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三、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以什么计算
在面临破产清算之际,资产的价值通常以“清算价值”进行衡量与计算。而所谓的清算价值,实际上便是指在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后,特定资产有可能实现变现所能获取的实际价值。在深入探讨如何精确计算出清算价值时,我们还需综合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考量因素:首先是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即通过紧密地关注当前市场行情,从而对资产的大致价值做出合理判断;其次是资产的特性及现状,其中涵盖了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其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信息;再者就是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如处理资产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等;最后则是潜在买家的购买意愿及其所处的市场环境,这些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资产的最终销售价格。为了确保清算价值的确定过程公正且精准无误,我们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的力量,共同完成这项艰巨任务。
破产清算中,员工薪酬处理遵循《企业破产法》。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序清偿:先工资、福利、医疗补贴等;次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再为法定补偿金;随后是其他社保费用;接着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确保员工权益在合理顺序内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