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无力承担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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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公司倒闭且债务沉重时,法律要求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需要仔细核查和评估公司的资产,以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偿还。如果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将被优先偿还,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这一法律程序确保了债务处理的公正和有序。
公司倒闭无力承担债务怎么办

一、公司倒闭无力承担债务怎么办

当面临公司倒闭且无法负担债务之困境时,实际状况颇为复杂。此时,公司有必要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展开清算工作。在这个过程里,将会对公司的所有资产展开详尽而周密的查核与评估,主要目的在于妥善地偿付债务。若公司的资产并未能充分偿还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如下处理方式:“破产后的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在此种情形之下,公司的股东仅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股东已经全额缴纳了出资,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再承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若股东存在未全额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倒闭且债务沉重时,需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需详细核查与评估公司资产,以妥善偿还债务。若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将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同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这一法律程序确保了债务处理的公正与有序。

二、公司倒闭无定期怀孕员工如何赔偿

若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当而导致破产清算,则对处于孕期的员工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若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整年者,则以一年计;

反之,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工资犯法吗

当企业因经营失败而丧失支付工资的能力时,通常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触犯了法律,然而这无疑是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员工的薪资应当被列为优先偿还的债务之一。倘若企业有意隐瞒、挪用或者其他形式的逃避来应发工资,那么就有可能会引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员工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申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相应的申诉请求。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将会指派破产管理人为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并确保员工的薪资得到优先保障。然而,如果企业的实际资产无法满足所有未支付薪资的清偿要求,员工们则可能难以追回所有数额的薪酬,尽管他们仍然有权按照特定比例或规定的次序参与到分配过程之中。

公司倒闭且债务沉重时,需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需详细核查与评估公司资产,以妥善偿还债务。若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将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同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这一法律程序确保了债务处理的公正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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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3、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
4、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
5、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负担公司债务、怎么负担公司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公司及其股东的性质,明确其日后是否有还款意思和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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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起诉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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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有可能为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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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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