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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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的。例如,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的财产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是否得到了双方的共同意愿等。
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一、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却可以进行。例如,倘若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他们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他们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就有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在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该笔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等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在事后来予以承认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但特定情境下可行。如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财产或遭强制执行。判断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如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等。

二、被强制执行是什么

所谓的强制执行,简单理解就是在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依据详尽明确的执行文书所明确的内容,促使那些承担了民事义务的人切实地履行他们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收益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这里所提到的“执行文书”包含了各类已经产生法律效用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执行的法律文件。

这些文书一旦被确认确立,,那么相关的责任人就应该自动而积极地去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若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权益受损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实施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出申请并接受询问的这一方我们称之为申请人,而受到指定需要自觉履行义务的那一方则被称为被申请人,也被叫做被执行人。

申请人通常是赢得诉讼的那一方,而被申请人则往往是败诉的那一方。

执行流程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执行申请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两年,具体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责任,那就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倘若法律文书并没有规定确切的履行期限,那就从其正式生效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

当面临被执行人无力支付欠款的情形时,法院可以考虑实施下列妥善的处理方式:首先,对本案执行程序予以暂时终止,待当事人具有清偿能力后恢复执行工作;其次,将该名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借此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最后,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发现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应及时向法院申报,否则,抗拒执行可能会导致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但特定情境下可行。如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财产或遭强制执行。判断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如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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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此,强执执行上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但并非以时间计算,而是考量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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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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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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