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刑罚主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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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法律中,刑事拘留并不是刑罚的主要类型,而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紧急情况和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限制其自由的措施。而刑罚的种类则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拘留是刑罚主刑吗

一、刑事拘留刑罚主刑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之中,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之一种主刑。刑事拘留源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面临的特定紧急状况,在此情况下,针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疑似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人员,将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刑罚作为法律制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主要涵盖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并非刑罚主刑,而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面对紧急状况,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疑似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刑罚则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二、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遭刑事拘留,并不一定就必然面临着被判处刑罚的命运,而是与其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密切相关。

在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被移交至公诉机关接受审查起诉后,倘若该机构经审理评估后,认为其并不构成犯罪或事件本身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对于已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来说,一旦审判庭经历了深入审理和分析之后,亦可依法做出判决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做出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决。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因需要进行逮捕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有义务在将其拘留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复;

如遇特殊情形时,申请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四天。

但是,针对那些具有流窜犯罪行为、累次作案以及群体性作案之嫌的重大嫌疑者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复时间还需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会见律师

在被实施刑事拘留在羁押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的被告有资格聘请律师进行探访。在司法系统中,律师获准与赛取人会面,这乃是法例赋予他们的一项基本权责。刑事拘禁作为一种最新出台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期间,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与赛取人展开面谈,无疑对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会面得以洞悉案情真相;为被告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其进行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程序。然而,律师会见需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羁押管理规定,通常应当携带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等必备材料,然后向看守所提交会晤申请。待经过看守所谨慎审核并批准同意之后,方能妥善安排实际会面事宜。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并非刑罚主刑,而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面对紧急状况,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疑似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刑罚则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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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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