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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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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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这些人会被刑事拘留: 1.有犯罪预备行为的人; 2.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人;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
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刑事拘留即是指由公安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所采用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手段。此种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类别:第1,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实际正从事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当即被捕获的人员;第2,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或在现场目击他犯罪行为的证人均指出他的罪行的人员;第3,在周围环境里或居住地内勘出犯罪证据的人员;第4,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我了断、逃跑或正在逃亡的人员;第5,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人员;第6,不肯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且身份难以确定的人员;第7,被怀疑存在流动性犯罪、屡次犯罪或大规模团伙犯罪行为倾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涉及人群包括:筹备、实施犯罪或被捕人员;受害者、证人指认人员;勘出犯罪证据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亡人员;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流动性、屡次或大规模团伙犯罪嫌疑人员。

二、刑事拘留的人都可以律师会见

在此,辩护律师享有合法会见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严格的规定,辩护律师拥有与正在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

同样地,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在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亦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过信件进行沟通联系。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只要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协议或者申请到法律援助的公涵,就有权力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而看守所应在收到请求后迅速作出回应并依法安排适当的时间与相关人员进行会见。

然而,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辩护律师必须在会见前仔细审查自身携带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提问是否足够全面且能够有效引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话题,并且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合进行面对面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解聘吗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法领域的司法手段,其本质属性并非对涉案人员罪行的确立判定,仅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及其保障功能而采取的暂时性、阶段性的法律限制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关于员工的人事处理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若员工涉嫌的刑事事件与其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并且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或者给所在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那么该用人单位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是有权对其进行解雇的。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系,同时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此类情形做出详细规定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得擅自作出解雇决定。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对于员工是否应当予以解雇,必须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审慎评估。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涉及人群包括:筹备、实施犯罪或被捕人员;受害者、证人指认人员;勘出犯罪证据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亡人员;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流动性、屡次或大规模团伙犯罪嫌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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