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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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这些人会被刑事拘留: 1.有犯罪预备行为的人; 2.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人;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
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有什么

刑事拘留即是指由公安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所采用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手段。此种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类别:第1,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实际正从事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当即被捕获的人员;第2,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或在现场目击他犯罪行为的证人均指出他的罪行的人员;第3,在周围环境里或居住地内勘出犯罪证据的人员;第4,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我了断、逃跑或正在逃亡的人员;第5,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人员;第6,不肯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且身份难以确定的人员;第7,被怀疑存在流动性犯罪、屡次犯罪或大规模团伙犯罪行为倾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涉及人群包括:筹备、实施犯罪或被捕人员;受害者、证人指认人员;勘出犯罪证据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亡人员;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流动性、屡次或大规模团伙犯罪嫌疑人员。

二、刑事拘留的人都可以律师会见吗

在此,辩护律师享有合法会见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严格的规定,辩护律师拥有与正在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

同样地,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在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亦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过信件进行沟通联系。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只要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协议或者申请到法律援助的公涵,就有权力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而看守所应在收到请求后迅速作出回应并依法安排适当的时间与相关人员进行会见。

然而,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辩护律师必须在会见前仔细审查自身携带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提问是否足够全面且能够有效引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话题,并且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合进行面对面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解聘吗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法领域的司法手段,其本质属性并非对涉案人员罪行的确立判定,仅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及其保障功能而采取的暂时性、阶段性的法律限制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关于员工的人事处理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若员工涉嫌的刑事事件与其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并且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或者给所在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那么该用人单位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是有权对其进行解雇的。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系,同时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此类情形做出详细规定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得擅自作出解雇决定。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对于员工是否应当予以解雇,必须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审慎评估。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涉及人群包括:筹备、实施犯罪或被捕人员;受害者、证人指认人员;勘出犯罪证据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亡人员;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流动性、屡次或大规模团伙犯罪嫌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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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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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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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者;被指控犯罪事实属实者;居所发现犯罪证据者;企图自杀、逃离者;可能销毁证据者;身份不明者;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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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谁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我国,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其中,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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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因窃罪刑事拘留14天后被抓,现在还要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会针对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这期间,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不构成犯罪的,即会释放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30天放人条件大致有: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明显不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明显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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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因为刑事拘留判了八个月,我想问一下在拘留所干活吗
[律师回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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