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多方因素决定。首要成分是,行为人对于资金的支配及运用是否超出了其法定行使权限的范畴。若行为人在知晓自身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该笔资金时,依旧强行挪用之,此种行为极有可能体现出其存在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
其次,需关注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所作用途。倘若将其用于非法或盈利性活动,并且行为人明确了解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亦可推断其存在主观故意。
此外,还应审视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的行为表现。例如,是否试图掩盖事实真相、是否展现出归还资金的意愿以及实际行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考量行为是否超法定权限、明知无权仍挪用、用途非法或营利且明知违法,及事后是否掩盖、有无归还意愿与行动。综合多方因素,综合判断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二、挪用资金罪已经立案能私了吗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诉讼已经展开,该案件不可进行私下和解处理。
在公诉案件中,任何个人都无法干预或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类型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位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或是借予他人;
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者,或者尽管未满三个月,但是挪用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的资金用途包括哪些
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被挪用的资金通常会用于以下几种常见用途:首先,用于投资营利活动如发展商业、参与股市经营等目的,通过这样途径试图获得经济利益;其次,这种行为也常应用于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参加赌博活动或者参与非法贸易,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还有那些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的普通挪用行为,虽然还不能确定它们具体使用在了什么方面,但是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意定期限。在对挪用资金罪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判断行为人持有怎样的主观意图以及真实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谋求个人私人利益的动机,那么他们很可能就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将会对最终的量刑程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具体的事例情境下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能够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定结论。
挪用公款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考量行为是否超法定权限、明知无权仍挪用、用途非法或营利且明知违法,及事后是否掩盖、有无归还意愿与行动。综合多方因素,综合判断主观故意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