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犯罪的主观故意特征,往往体现为行为主体在清晰明确地知晓自身所实施的是挪用本单位公款的情况下,仍然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坚持这样做;
同时,他们的怀揣着的是未经批准而暂时获得并使用本单位公款的不法意图。具体而言,这些行为人可能将挪用公款视为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例如从事违法行为、开展盈利活动,或者是为了躲避相关债务等等。在此过程中,他们的主观心态往往展现出对偿还这笔款项缺乏信心,或者即使明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必将影响到本单位资金的正常流转,也依然固执己见,坚持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特征在于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仍坚决实施,意图未经授权暂用公款。动机多为私利,如违法、营利或逃债。其心态常表现为偿还无信心,或明知影响单位资金流转仍固执挪用。
二、挪用资金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此罪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他们在担任职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被诱惑或者受到压力而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从而将本应归属于自己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用于私人目的或是借给了他人。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者,即为犯罪构成条件之一。
具体来讲,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擅自将本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手中,并且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以上还没有返还的,或者虽然并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将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包括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归哪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罪应当由犯罪地域内的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而犯罪地域不仅包含了犯罪行为实施所在地,还覆盖了犯罪后果实际发生地。
当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优先考虑由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的公安机关先行受理侦办。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的公安机关具有更为适宜的管辖条件,亦可依此启动调查程序。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旦遇到了对管辖权存在分歧的事例,相关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调解决策,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向共同的上一级直属公安机关申请决定性管辖权。
综上,明确并保障案件的管辖权,这是为了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得到迅速、精确以及公正的处理。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特征在于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仍坚决实施,意图未经授权暂用公款。动机多为私利,如违法、营利或逃债。其心态常表现为偿还无信心,或明知影响单位资金流转仍固执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