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面临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困境时,并不必然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许可方能启动破产后的清算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该企业在不能履行其应尽的债务偿还义务,且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存在着再无能力偿付债务的风险时,该企业本身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同意与否并不是必要条件。
然而,若企业已经解散却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者虽然进行了清算,但清算结果仍不足以偿付其所欠债务的话,那么依法负有对该企业进行清算责任的相关人员则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经债权人同意即可启动破产清算。当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支付或明显无力偿还时,可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若企业已解散未清算,或清算后仍无法偿债,相关清算责任人则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有什么
当企业法人陷入无法按时清偿所欠下的到期债务,且其整体资产已经难以抵补所有这些债务(又被称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该企业的偿债能力已经遭到了明显的削弱时,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法规规定,我们需要启动针对该公司债务的清理程序。
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前提条件,才能正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企业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环节。
在此,我想特别指出,对于不能清偿这个概念,并不是指某个特定的债务,而是代表着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如失去清偿能力、偿还期限已经到来、债务无争议或者已经有了明确的债务名目等等,导致其无法履行已经到偿还期限的债务偿付义务。
因此,一个完整的不能清偿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债务人已经丧失了清偿能力;
其次是相关的债务已超过了偿还期限,且已经有人提出了清偿要求;
再次是对于这部分债务而言,既无争议也没有混淆不清的情况存在;
最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偿债能力严重下滑的现象,其持续时间应当是较为长久的,不是短期内因为短期资金压力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
在判断是否构成不能清偿的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依据债务方的自我表述或对外表态。
而是应当由法院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情况进行裁判定夺。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企业申请破产债权人不同意会怎么样
当企业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而相关利益方(如债权人们)对此持有争议或反对意见时,情况将显得错综复杂。参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及准则,破产事件属于特定情形下企业清理自身积欠债务或其他经济负担的必要途径。若企业已实际达到法定破产标准,即便债权人抱持异议,司法机关仍有可能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然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合理分配。他们可能会采取法律措施以捍卫自身权益。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企业与债权人展开深入的沟通与磋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同时,企业亦可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地保障。
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经债权人同意即可启动破产清算。当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支付或明显无力偿还时,可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若企业已解散未清算,或清算后仍无法偿债,相关清算责任人则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