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骗取贷款罪行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局这一机关予以立案调查。“骗取贷款罪”是一种通过欺诈手段而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恶劣行径,这类行为将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构,其职责便是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在发现有相关线索和证据显示存在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时,公安局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骗取贷款罪行,公安局立案调查。此罪涉欺诈获贷,致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引更严重后果。公安局为侦查主体,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与证据,将依法深入调查。
二、骗取贷款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受益于贷款诈骗罪既遂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因该犯罪活动而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行为人将受到以下严惩:
若为涉案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带来了较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则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受地方罚金的惩罚;
倘若该犯罪行为能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受损至特别严重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那么犯罪者便会遭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额外罚金的严厉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行,公安局立案调查。此罪涉欺诈获贷,致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引更严重后果。公安局为侦查主体,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与证据,将依法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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