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务的具体办理流程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需向当地法院提交相应的破产申请。一旦该申请得到法院的正式受理之后,那么就会由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事务事宜。紧接着,破产管理人员将展开对债务人资产的彻底清点、估值以及合理处理等工作。在此期间,还将对债权人申报的各项债权进行全面的登记与仔细地审核。而随后步骤则是召开债权人大会,一同讨论并决定破产后财产的最终分配方案。在上述整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员均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破产财产展开有序且合理的分配工作,以便尽快地完成债务的清偿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债务流程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清理清算破产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登记。各环节需依法进行,确保公平清偿债权人。
二、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的如何表决
根据法律法规,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得到出席该次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的支持,同时其所表达的利益应占据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然而,若依据破产法案中的其他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议都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破产清算债务如何追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务的追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执行。首先,破产债务人务必要积极地将各类债权及时向破产管理方进行申报,并且需保证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清算阶段,债务的清偿次序有着明确的法定规定。当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会轮到普通破产债权。若对破产管理方确认的债权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得到全额的清偿,而是常常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破产清算债务流程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清理清算破产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登记。各环节需依法进行,确保公平清偿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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