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企业破产清算这一棘手问题时,作为债权人您需要紧跟以下各项事宜以便顺利完成相关手续:首要之务是,您必须在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申报您的债权。在此过程中,务必要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您所拥有债权的具体数额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接下来,您有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通过行使表决权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到破产程序之中。
最后,请务必保持对破产清算进程的高度关注,并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需紧跟以下步骤: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书面申报债权,详细列出债权数额、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最后,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有效监督管理人工作。
二、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的如何表决
根据法律法规,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得到出席该次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的支持,同时其所表达的利益应占据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然而,若依据破产法案中的其他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议都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务的追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执行。首先,破产债务人务必要积极地将各类债权及时向破产管理方进行申报,并且需保证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清算阶段,债务的清偿次序有着明确的法定规定。当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会轮到普通破产债权。若对破产管理方确认的债权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得到全额的清偿,而是常常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面对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需紧跟以下步骤: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书面申报债权,详细列出债权数额、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最后,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有效监督管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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