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负责管理
在众多企业面临的困境——破产的过程中,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状况通常会划分为多种不同的情形。一般而言,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阶段,有关部门会委派专属的清算代理人,以此来负责全面管理债务人所持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然而,如果在此背景下,企业能够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获得重生,那么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债务人将有机会在受托人的指导、监管下,自主展开对其财产及商业运营事务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多样。在清算阶段,为确保资产得到妥善处理,相关部门会指定专门的清算代理人,全面接管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各项资产,以确保破产过程公正、有序进行。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中债务清偿抵销的具体执行过程是:
假如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持有对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着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或清理人进行主张,请求进行债务清偿抵销。
然而,需额外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债务清偿抵销的:
首先,在破产申请获准后,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从他人手中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
其次,假如某个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仍然对该债务人背负债务;
但若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所发生的特殊情况导致债权人不得不背负相应债务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次,如果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后,仍然进行了获得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同样地,若其他债务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发生的特殊情况才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也不应受到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破产法领域当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无法按时偿还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且其全部可用来偿债之财产计算后仍显不足,抑或是根本缺少资力来偿还全部贷款债务;其次便是依据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递交破产申请,或者由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接受严格的监管与处理,以确保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及的“破产债务人”,更多地是针对那些企业法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交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他们也拥有一些特定的权益,例如有权对破产裁决提出异议。
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多样。在清算阶段,为确保资产得到妥善处理,相关部门会指定专门的清算代理人,全面接管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各项资产,以确保破产过程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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