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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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甚至非法活动。通常表现为挪用大笔资金、逾期不还或用于非法目的等情况。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单位的利益,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
挪用资金罪情形有哪些

一、挪用资金罪情形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类别,其定义系指行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职业人士,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明知故犯地擅自挪动本应由单位掌控的资金,以供自身使用或是出借给第三方,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金额较大,并且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

1.将单位资金挪为己有,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或者其他非商业性的支出,且涉及的金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

2.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股票交易、投资等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3.挪用单位资金,用于参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的职业人员,明知故犯地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出借或盈利活动,甚至非法活动。常见情形包括挪用大额资金、逾期未还或用于非法活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二、挪用资金罪是不是公诉案件

涉及到挪用资金罪名的刑事案件通常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诉案。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位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学校怎么判的

挪用资金罪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个组织单位的在职员工,他们基于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公款挪作他用,或是擅自借予他人。在教育领域的特定环境下,若有学校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便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对于这类事例的判决结果,需要全面考量诸多因素,包括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挪用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已经归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根据每起事例的具体情节来决定,最终的裁决权掌握在法院手中。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的职业人员,明知故犯地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出借或盈利活动,甚至非法活动。常见情形包括挪用大额资金、逾期未还或用于非法活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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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所以,一般拆借只是违法。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三)社会危害性不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行为。
(四)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哪些
(一)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
2、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态度。
3、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的行为。
4、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
5、内外勾结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以共同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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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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