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债务怎么分割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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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债务的处理要全面考虑债务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需要共同承担,如果财产不够或情况特殊,需要通过协议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则由权威机构裁决执行。例如,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离婚了债务怎么分割财产

一、离婚债务怎么分割财产

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时,必须依据债务本身的特性以及最为直接关联的事实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按照基本准则,这些债务理应得到双方的共同承担。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满足债务清偿要求,或是某些财产被个别化对待的情形,双方应尝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若未达成共识,则将由相关权威机构裁决并加以执行。举例来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阶段内,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处理离婚债务需全面评估债务特性和事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若财产不足或个别化,应协议解决,未决则由权威机构裁决执行。如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常视为共同债务

二、离婚了债务的分割情形是什么

首先,如果某个特定款项属于原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尽管此项债务可能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是在两人离婚之后,仍然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并进行偿还。

此时,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以只将这名当事人列为被告,并通过判决结果要求其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假如这个债务被确认属于原夫妻的共同债务,那就要根据他们离婚的具体方式以及对债务的约定或者相关法规来判定这个债务究竟应该由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

1.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共识,决定将所有的债务都由双方共同负担,或者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的负担没有作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个债务就应该由原来的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2.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节离婚的过程中对债务的负担做出了划分,即分配给原夫妻二人每人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就应该由约定好的偿还人来负责偿还,但是,原配偶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关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就能确定共同债务应该由哪个人来偿还,即可以让原夫妻中的某个人来承担这个债务;

4.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法院在调解或者判决进行完后才发现遗漏了某些共同债务,那么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一般会将这对已经离婚的夫妇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定两个被告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了债务一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在婚姻持续过程中,若一方所产生的债务被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双方仍需对该笔债务负起连带清偿的责任。即便是其中一方因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全额偿还,另一方亦有义务负担所有债务。待债务得到清偿后,再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然而,若该笔债务被确认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若对于债务性质存在疑虑,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明确判断。

处理离婚债务需全面评估债务特性和事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若财产不足或个别化,应协议解决,未决则由权威机构裁决执行。如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常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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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处理要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共同承担。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已经归属个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清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进行裁决。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但超出此范围的个人债务并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有共同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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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债务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财产债务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
(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的,人民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
(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
(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
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
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
(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
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
(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20年仅代理二起),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
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 (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判决;

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
(二)十六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
(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
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
(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
(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结棍,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
1) 双方均要房,组织竞价;
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再处理。
1
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要处理。
解释
(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1
2、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
(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
3、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1
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笔者曾有一个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个人借款用于购房投资,在离婚时,女方主张该借款应由男方一个人还,并否认该借款成立。在处理该案时,因债务女方否认债务成立,又不能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故对于债务未做处理,告之男方可让债权人另案。若另案,女方是应该承担还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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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债务分割:
  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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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债务怎么分割财产和财产损失
离婚时,债务该怎么分呢?这得看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要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得双方一起还;要是个人债务,那就是负债方自己的事儿。 一般来说,共同债务可能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欠的钱。要是双方能商量好怎么分担债务,那就最好了;要是商量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决的。所以,在离婚前,最好把债务问题说清楚,省得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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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债务人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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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债务分割:
  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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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债务怎么分割财产和财产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债务是个重要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应该由双方一起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已经分好了,那双方得商量着来,制定个还款计划,确保债务能妥善解决。在这过程中,细致考量和合理协商都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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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如何分割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如何分割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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