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债权分配纠纷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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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会导致债权分配纠纷,这是因为破产后债权人太多,债权界定、清偿顺序和分配比例容易有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大家对破产法的理解不一样,所以会有误解和冲突。
公司破产的债权分配纠纷叫什么

一、公司破产的债权分配纠纷叫什么

关于公司破产所引发的由债权分配引起的纷争,我们可称之为“破产债权分配纠纷”这一特定法律概念。在公司面临破产困境的情况下,由于牵涉其中的债权人数量过多,导致在债权如何明确界定、清偿顺序以及分配比例等诸多环节上产生较大争议。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往往在于各债权人对于破产法规则及其相关条款的认识与运用存在着显著差异,进而带来了误解乃至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导致的债权分配争议,即“破产债权分配纠纷”,涉及债权人众多,导致债权界定、清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存在争议。这源于各债权人对破产法规则理解差异,引发误解与冲突。

二、公司破产的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以下是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他们有权接手并监管债务人持有的财产、印章以及账册、文书等重要资料;

其次,他们必须要对债务人的财务现状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予以书面呈现,形成财产状况报告;

再次,他们拥有决定权去参与到债务人的内部经营事务之中,对于债务人每天的开销以及必要的支出进行决策性的指导;

最后,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尚未正式召开之际,他们有权决定是恢复还是终止债务人的正常运营活动。

除以上列举之外,债权人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权力:

其一,他们有权利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管理及处置工作;

其二,他们代为债务人处理所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流程事宜;

其三,他们有责任提出倡议,适时的主持召开债权人大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破产的话法人有什么后果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法定代表人均有可能承受下列严重后果:首先是清算职责的肩负:需要履行职责组织清算小组,针对公司资产与负债状况展开全面的清算工作;其次是债务的承担范围:对公司的债务赔偿责任将依据其出资金额设定上限;再者,会面临经济生活中的严格限制: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将对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此外,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必将受到严重冲击:特殊情形下,其私人财产甚至可能不得不用于支付公司债务;最让人心痛的是商业声誉的严重损害:这将会给未来的商业运营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使之举步维艰;最后,若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深陷法律纠纷之中:各种潜在风险与挑战交织在一起,可能会令企业法定代表人疲于应对、穷于应付。然而值得留意的是,这些具体的影响后果,将视企业种类、破产原因等各个具体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公司破产导致的债权分配争议,即“破产债权分配纠纷”,涉及债权人众多,导致债权界定、清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存在争议。这源于各债权人对破产法规则理解差异,引发误解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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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公司债务纠纷首先要防患于未然
(一)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因为公司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公司债务纠纷。
(二)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不能口头约定。
  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从而会导致公司债务纠纷的产生。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书面形式不是指书面协议;
  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
(四)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合同细节规定。 
二、处理公司债务纠纷要积极催要货款来避免陷入公司债务纠纷。
  
(一)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公司债务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
  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
三、处理公司债务纠纷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公司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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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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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
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
1.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
2.是用以交付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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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均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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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需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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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破产债务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公司债务纠纷首先要防患于未然
(一)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因为公司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公司债务纠纷。
(二)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不能口头约定。
  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从而会导致公司债务纠纷的产生。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书面形式不是指书面协议;
  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
(四)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注意合同细节规定。 
二、处理公司债务纠纷要积极催要货款来避免陷入公司债务纠纷。
  
(一)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公司债务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
  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
三、处理公司债务纠纷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公司的自身权益。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有哪些内容
一、什么是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
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
1.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
2.是用以交付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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