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怎么办理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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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要对借款人跟担保人进行起诉,那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来做: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像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类的。然后把起诉书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会先审查,通过后就会立案,并通知你交诉讼费。之后就是等开庭通知,去参加庭审。最后法院会依法判决,这样就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了。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别出错。
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怎么办理手续

一、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怎么办理手续

若您欲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需依照以下严谨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您需精心撰写起诉状,详细列明原告(即您本人)、被告(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讯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要素,同时,务必将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表述得清晰明了。

其次,您还需积极搜集各类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催告函等,以便有力证明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以及担保关系的存在性。接下来,您需将整理完备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情况下,该法院应为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请根据法院的具体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并耐心等候法院的开庭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欲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请遵循以下流程: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审查后立案,并通知缴纳诉讼费;等待开庭通知,参与庭审;法院将依法判决。确保程序严谨,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起诉借款人要去被告所在地吗

涉及借款条据之诉讼案件,原告应以借款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若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参与其中,则债权人亦可选择将其诉诸法院。

然而,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下,担保人无需对相应金融交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诱使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引入方采用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逼使担保人在精神受到压制之际仍然作出担保决策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起诉借款人不知道地址怎么办

在提起针对借款人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如果我们无法获悉借款人的确切地址,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策略:首先,尽全力尝试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去探寻借款人的居住地或联系方式,比如尝试联络借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查阅与之相关的公共记录等等。其次,我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实施公告送达手续,即将诉讼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到借款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可能会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除此之外,如果我们能够提供出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那么法院也有可能借助相关部门的协助来查找借款人的住址。最后,如果我们确实无法找到借款人的准确地址,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执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步骤,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若欲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请遵循以下流程: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审查后立案,并通知缴纳诉讼费;等待开庭通知,参与庭审;法院将依法判决。确保程序严谨,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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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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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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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后果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担保物权一旦实现,无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担保物权都消灭。根据本法第198条、第22条、第238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实现后,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但这部分债权已无担保物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同意放弃担保物权。二是债权人以行为放弃。例如,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在立法中,对是否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曾有不同意见。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确实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有376的国家承认所有人抵押,如德国规定,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不消灭,抵押权归所有人享有;也有的国家规定,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我们认为,承认所有人抵押实际承认了抵押权的性.这与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相违背,所以本法采纳了后一种做法。
4、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本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例如,本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这就是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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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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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度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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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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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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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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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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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计划:
  
  ┏━━━━━━━━┯━━━━┯━━━━━━┯━━━━━━━━┯━━━━━━━┓
  ┃ 季度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年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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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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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计算,按季结息,由贷款方从借款方账户扣收。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方在自有资金内支付。贷款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时,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五、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贷款到期,借款方如未还清本息,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代为偿还。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保证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七、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本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计算违约多,付给借款方。
  
  
九、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保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账册及资料。如发现贷款被挪作他用,贷款方按规定向借款方加收罚息_____%,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贷款方造成损失,或不再具备《××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贷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借款方如不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十
一、借款方开立账户后,要将资金按用款计划从贷款账户中转到存款账户内,借款方根据分次划入资金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
  借款方不按期将资金转入存款户的,逾期____天后,贷款方将代为划转。
  
  十
二、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单位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保证单位:_______(盖章)   公证单位:______(章盖)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公证员: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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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个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前一笔借款合同形成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以贷还贷”,又与银行签订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形成了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新借款用于偿还前笔贷款,前一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履行权利义务而消灭。
2.双方当事人同一。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是相同的,担保人不一定相同。
3.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紧密相接。 在贷款证上前后两笔贷款是连续记载的。实际操作中,后一贷款一般 当天进入借款人帐户,随即又打回贷款人帐号,个别情形下几天后打回。也有做法是,后一笔贷款直接在贷款人帐号内部划转,根本不进入借款人帐号。
二、正确认识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
以贷还贷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也即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是商业银行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以贷还贷”,以贷还贷并不违法,应属有效; 另一种认为,以贷还贷意思表示不真实,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不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法无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应从合同法基本法理和金融法规出发,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以贷还贷的效力。
(一)看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借款合同有效成立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形式要件。下面详加分析:
1.主体是否合格。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贷款业务属于批准的营业范围内。借款人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合伙等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为以贷还贷中,前后两笔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都是相同的,因此前一笔合同有效,说明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但到后一笔合同中,借款人可能因某种原因(如撤消、解散)失去主体资格,商业银行在签订新合同时,应注意重新审查借款人资格。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中,只要借贷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基础上对合同内容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但商业银行在签订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借贷双方决定签订以贷还贷合同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欺诈、协迫、乘人之危或恶意串通情形,则属于无效或可撤消。如借款人与银行串通以“以贷还贷”骗取担保人担保,应认定无效。但在一些行政部门干预银行贷款,要求银行对企业实行以贷还贷的情形,如其他要件具备,不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我国合同法不承认不当影响制度。
(2)贷款用途填写是否影响意思表示要件?以贷还贷实务中贷款用途大多填写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但实际上贷款是用于还旧贷,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虚构贷款用途可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为虚假合同。但流动资金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以贷还贷也属于流动资金运用范围,因而只要期限适当,将贷款用途填作“流动资金”不能认定无效。但是以“流动资金”“购原材料” 等填写贷款用途,容易使保证人作出错误判断,影响保证合同效力,而且新合同不如实反映以贷还贷真实情形, 在一定情形下会使银行失去原有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商业银行应将贷款用途如实填写为“借款还贷”“以贷还贷”“转贷”等,以防范风险。
3.内容合法。以贷还贷合同仍应审查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强行性规定情形。以贷还贷似乎是将新贷帐面上过渡一下,原有贷款余额仍然存在。但实际上已发生法律关系变更,前笔借贷法律关系消灭,问题是新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新借款合同因合同内容不合法而致新合同关系不能成立时,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4.具备形式要件。以贷还贷合同仍应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形式、双方签章齐全、有特别形式要件的应从其规定,商业银行注意不能因为以贷还贷合同只是帐面转帐而忽视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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