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原本担任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职务的人员依旧保留其岗位,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然而,在此过程当中,他们所享有的职权以及所负担的义务都有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与限制。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法人代表必须积极配合破产管理机构,全力完成所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其中包括向破产管理人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业务往来协议等各种必要的信息数据。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法人代表存在任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举动,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企业的原法人代表仍将维持其职位,并持续执行其法定职责。这一安排旨在确保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的日常运营和事务处理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尽管企业面临破产,但法人代表的持续履职对于维护企业稳定、推进破产程序及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中债务清偿抵销的具体执行过程是:
假如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持有对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着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或清理人进行主张,请求进行债务清偿抵销。
然而,需额外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债务清偿抵销的:
首先,在破产申请获准后,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从他人手中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
其次,假如某个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仍然对该债务人背负债务;
但若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所发生的特殊情况导致债权人不得不背负相应债务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次,如果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后,仍然进行了获得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同样地,若其他债务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发生的特殊情况才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也不应受到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破产法领域当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无法按时偿还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且其全部可用来偿债之财产计算后仍显不足,抑或是根本缺少资力来偿还全部贷款债务;其次便是依据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递交破产申请,或者由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接受严格的监管与处理,以确保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及的“破产债务人”,更多地是针对那些企业法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交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他们也拥有一些特定的权益,例如有权对破产裁决提出异议。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企业的原法人代表仍将维持其职位,并持续执行其法定职责。这一安排旨在确保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的日常运营和事务处理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尽管企业面临破产,但法人代表的持续履职对于维护企业稳定、推进破产程序及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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