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特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身负职责的人员,他们通过利用所拥有的职权便利,对本机构的资金进行私自挪动,以达到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之目的。这类行为要求有足够的数额,且必须是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下,抑或是在尚未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但所涉及的数额庞大却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此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须为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
其次,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之心,明确知晓自己所挪动的资金正是所属单位的财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后果;
再次,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上必须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赋予的权力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交付于个人使用,或者违规将这些资金出借给他人;
最后,犯罪客体必然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收益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犯罪要素包括数额、时间、用途。
二、挪用资金罪有没有共犯
在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称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类型,它包括共同犯罪这一概念。
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将其交付给他人使用,并且这个他人与其共谋,或者被指使或是积极参与了整个策划过程来获取这些挪用的资金,那么此人就可能会被视为与挪用者构成共犯关系,并根据挪用资金罪进行定罪和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挪用了本单位所有的资金供自己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且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或者该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了三个月却仍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是挪用资金的金额较大,甚至用于了营利交易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针对此人的处罚起点可能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其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时涉及数额较大,那么他/她可能需要面临更严重的处罚,即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当他/她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极大,甚至可以说是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那么面对的将会是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中管辖认定条件有哪些
当涉及到挪用公款罪时,通常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与处理。
这个地方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地点,也涵盖了犯罪所导致后果的出现地。
在这里,行为产生地是指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场所;而至于结果发生地,它则包含了犯罪对象受到损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点、犯罪所得隐藏的地点、转移的地点、使用的地点以及销售的地点等等。
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更为合适的话,那么他们也有权进行监管。
然而,对于那些管辖权模糊或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相关的公安局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由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
总的来说,对管辖权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犯罪要素包括数额、时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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