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委托的代签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没有法律效应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没有委托的代签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关于无授权的代为签署合同之法律效力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境进行分析与判断。
首先,当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限、超越代理范围或代理期限已届满之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若是在这种情形下,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信任行为人为其代表,那么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
然而,若行为人在没有权限、超范围或过期的代理权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并未经被代理人追人体察和认可,那么这个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是无效力且不产生任何效果,此时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
如果该合同经被代理人认可并且追溯其有效性,它则具有效力且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由被代理人承担潜在风险和收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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