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的情形要多久判
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非法拘禁的定性标准
非法拘禁罪需满足以下四个核心条件方可成立:
首先,该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犯罪者在客观层面上须实施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再者,该种犯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涵盖普通民众;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抱有故意心态并且意图通过剥夺他人自由来实现某种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条l罪的,依照前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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