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结婚没领证生了小孩算事实婚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取得结婚证书的情况下生育子女并不构成事实婚姻。
然而当涉及到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涉嫌重婚罪行的问题时,可以参照事实婚姻来给予适当的处置。在具体情形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形来加以判断和处理。没有结婚证书意味着双方并没有依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存在。广义上来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均意识到永久生活的愿景,同时他们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开始了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未领取到结婚证书的同居生活。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来说,若他们以夫妻身份同居,或者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却未能依法进行登记的话,其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自1994年2月1日开始,尚未确定伴侣的男女,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将会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对待。尽管如此,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如能补办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即可追溯既往的合法性,进而获得承认与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目前选择去补办结婚手续的话,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便可以从实际同居的那一刻起就获得法律的认可,反之若由于年龄等因素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不能算作事实婚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凡是希望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符合本法所规定的各项标准,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发放结婚证书。只要完成了结婚登记的全部流程,那么婚姻关系便得以正式确立。反过来说,如果未履行此项登记流程,那么应该及时补办这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需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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