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因合同无效欠条是否有效
若某项民法法律行为经评估确认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则这种行为业已自始至终没有节制适用法律道德规范的影响力。这一观点意味着,倘若某份合同由于其无效性而被判定为被撤销,那么与这份合同相伴生出的欠条亦有可能丧失法律效应,因为欠条正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凭证。
然而,如果欠条自身的内容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并无直接关联,或者欠条的内容超越了合同无效所涵盖的范畴,那么欠条仍有可能保持其有效性。举例来说,假如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欠条却是基于合同中合法且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那么欠条便有可能不受合同无效性的影响。在实践中的情形中,对于欠条是否具有有效性的认定,需要对欠条的具体内容、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二者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如果法院认为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存在关联,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欠条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无关,那么欠条仍有可能维持其有效性。总而言之,对于欠条是否具有有效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如果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存在关联,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欠条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无关,欠条仍有可能维持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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