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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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

一、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因合同无效欠条是否有效

若某项民法法律行为经评估确认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则这种行为业已自始至终没有节制适用法律道德规范的影响力。这一观点意味着,倘若某份合同由于其无效性而被判定为被撤销,那么与这份合同相伴生出的欠条亦有可能丧失法律效应,因为欠条正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凭证。

然而,如果欠条自身的内容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并无直接关联,或者欠条的内容超越了合同无效所涵盖的范畴,那么欠条仍有可能保持其有效性。举例来说,假如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欠条却是基于合同中合法且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那么欠条便有可能不受合同无效性的影响。在实践中的情形中,对于欠条是否具有有效性的认定,需要对欠条的具体内容、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二者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如果法院认为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存在关联,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欠条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无关,那么欠条仍有可能维持其有效性。总而言之,对于欠条是否具有有效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如果欠条的内容与合同无效性存在关联,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欠条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无关,欠条仍有可能维持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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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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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三、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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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造成停业损失,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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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此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对自己的企业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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