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权包括什么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着若干种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的权益,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破产费用及共同有益债务具有首要的受偿资格。所谓破产费用,普遍意义上被理解为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所有破产债权人共同权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出的各项费用;而共同有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债务。
其次,对于那些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益的权利人来说,他们有权就该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
再者,劳动者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中,优先债权包括破产费用、共同有益债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及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与共同有益债务旨在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担保财产权利人优先受偿;劳动债权涉及工资、医疗、养老等,保障职工权益。
二、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如何处理
在企业破产后,各债权人务必立即向有关部门申报其所拥有的债务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债务人正式向法院请求破产时,法院在收到此申请后必须立即启动破产程序并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以使所有具有请求权的债权人能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进行债权申报。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制定专门的申报期限来规范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因此,债权人应严格遵守该期限。
在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债权申报期最短不得低于三十天,最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收回
在破产清算过程之中,针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各类债权进行有效回收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应由破产清算机构委派的管理人全面梳理并核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债权归属情况,以便于后续环节的执行。接下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勒令他们严格按照约定金额履行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进行追索。在实际回收债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必须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是回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第二,要充分重视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权益受损;第三,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回相应款项。值得强调的是,破产清算程序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流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破产清算中,优先债权包括破产费用、共同有益债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及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与共同有益债务旨在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担保财产权利人优先受偿;劳动债权涉及工资、医疗、养老等,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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