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其案件已然终结或嫌疑人必定免于逮捕。实际上,这仅仅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而存在,无法替代完整的刑事审判过程和结果。倘若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人出现了违背相关法规制度的举动,如藏匿行踪、销毁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亦或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使嫌疑人重新具备了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再次被批准逮捕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终结,也不意味嫌疑人必定免捕。它只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能替代审判。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期间违法,如藏匿、销毁证据或妨碍证人,或发现新犯罪事实,或情况变化致嫌疑人具社会危害性,他们可能再次被捕。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还要判实刑
您应该知道,即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样有可能被判以实体刑法。
实际上而言,是否被判有期徒刑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而与是否申请了取保候审并无直接联系。
若是其罪行恶劣程度严重,必须按照实体刑法进行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受到此类判决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部门能够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对他们实施的合法、合理且尽可能避免迫害的监督。
为了防止这类人员潜在的逃逸行为、强化其侦查力度、使起诉和审理程序更为顺畅,这些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者嫌疑人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将会得到保证书的保障,确保他们在传唤时能够随时到来,并且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
全文敬请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跑了怎样判
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逃跑是严厉禁止并构成违法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若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依据不同情况,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悔承诺,重新缴纳保证金押金、提供担保人,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处理。
在定罪量刑环节中,逃跑行为常常被视为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及不敬,导致其被认定为加重情节之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全面而公正地考量整个事例的所有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
若原有的罪行相对轻微,那么可能判处的刑罚也不会过于严苛;然而,若罪行严重且又加上逃跑这一恶劣情节,那么极有可能被从重处罚。
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无疑将会使得犯罪嫌疑人承受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终结,也不意味嫌疑人必定免捕。它只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能替代审判。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期间违法,如藏匿、销毁证据或妨碍证人,或发现新犯罪事实,或情况变化致嫌疑人具社会危害性,他们可能再次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