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还用赔钱吗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豁免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刑事拘留乃为一种刑事法域内的强制处置手段,而民事赔偿则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补偿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由刑事拘留所涉及之人实施的行为,已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受害方自然享有向其求偿的权利。例如,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招致伤害后果发生时,当事人除了有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责难外,亦须对受害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类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事拘留不免责民事赔偿。它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民事赔偿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若拘留对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追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即使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仍需承担。
倘若该案件性质严重,涉及较为重要的事实认定,法院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并且判被告方有罪,那么这个案件就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然而若检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意味着,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形下无法获得案底。
当公民有涉及到不合法行为的时候,因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无需进行刑事处罚的,检察院则有权做出这类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检察院不起诉这一行为还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况时,他们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需要的刑期较少或甚至无需刑罚的,检察机关也可作出此项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即使经过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后仍确认证据不足的,他们依然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检察院审理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延长一至四天。针对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执行期延长至整整三十天。公安机关在拘留侵权行为人之后,如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且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其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之下,此种提请审查批准的执行期限最多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检察机关需自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总的来说,从进行刑事拘留到将事例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理,其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大致在三到三十七天之间。
刑事拘留不免责民事赔偿。它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民事赔偿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若拘留对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追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即使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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