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类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如蓄意谋杀、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生命危重或者死亡、强制猥亵、抢劫、走私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
再者是累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方式逃避法律追责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特定严重犯罪往往不易获得取保候审。这些犯罪包括恶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重伤、强制猥亵、抢劫、毒品走私、纵火爆炸等。累犯、犯罪团伙首脑、自伤逃避法律的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及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也难以获得取保。
二、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
1.累犯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缓刑处理的;
假如罪犯仍存在着较大的不悔罪情感以及潜在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不适用于缓刑;
此外,如果罪犯对所在社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损害,我们亦不能给予缓刑处罚;
最后,如果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或拘役等刑期较长的严厉惩罚,也无法得到缓刑的宽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罪犯,我们可以依法予以考虑宣告缓刑,特别对于年纪未满十八岁、身怀六甲或已达75周岁的人士,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即:
(一)该罪犯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
(二)显现出明确而深刻的忏悔之情;
(三)具有极低的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四)冷静思考后判断,判定该罪犯宣告缓刑并不会给其居住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当我们决定向罪犯宣告缓刑时,我们有权参考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同时相应地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特定活动的权力,如限制其进出某些特定区域、场所,甚至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哪些犯罪不能会见律师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许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律师无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而是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然而,除了这些特殊事例,对其余类型的犯罪事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辩护人也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是在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那么辩护律师只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与其会面。总的来说,在除上述特殊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普通犯罪事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会面。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特定严重犯罪往往不易获得取保候审。这些犯罪包括恶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重伤、强制猥亵、抢劫、毒品走私、纵火爆炸等。累犯、犯罪团伙首脑、自伤逃避法律的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及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也难以获得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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