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
具体来说,危险驾驶罪多呈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者等等。这些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将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却依然我行我素,主观上显然具有故意之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该罪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恶意竞驶、超载或超速行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者清楚自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故意为之,显示出主观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
“对于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的机动车,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处拘留徒刑,并且需要处以金额罚金:
(一)在追逐比赛中,情节相当恶劣;
(二)当机动车驾驶员处于饮酒状态时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娄底地区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针对危险驾驶罪在湖南省娄底市地域范围内的裁决尺度,总体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司法实务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状况而定。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被涵盖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在道路上驾驶过程中追逐竞驶情节极其严重的诸多范畴之中。一般而言,倘若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法定上限,便可视为构成犯罪。在湖南省娄底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情节的轻重、被告方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量刑结果。若涉案人员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其认罪悔过态度积极诚恳,那么他可能面临的刑罚为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引发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等从重量刑情节,那么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力度将会相应地加大。当然,具体的裁决仍然需要依据各事例的特殊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与评估。
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该罪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恶意竞驶、超载或超速行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者清楚自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故意为之,显示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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