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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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该罪名主要包括醉酒驾驶、恶意竞驶、超载或超速行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依然故意为之,这就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故意。
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

一、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并非过失犯罪,其本质乃故意犯罪

具体来说,危险驾驶罪多呈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者等等。这些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将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却依然我行我素,主观上显然具有故意之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该罪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恶意竞驶、超载超速行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者清楚自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故意为之,显示出主观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

“对于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的机动车,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处拘留徒刑,并且需要处以金额罚金

(一)在追逐比赛中,情节相当恶劣;

(二)当机动车驾驶员处于饮酒状态时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娄底地区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针对危险驾驶罪在湖南省娄底市地域范围内的裁决尺度,总体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司法实务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状况而定。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被涵盖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在道路上驾驶过程中追逐竞驶情节极其严重的诸多范畴之中。一般而言,倘若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法定上限,便可视为构成犯罪。在湖南省娄底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情节的轻重、被告方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量刑结果。若涉案人员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其认罪悔过态度积极诚恳,那么他可能面临的刑罚为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引发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等从重量刑情节,那么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力度将会相应地加大。当然,具体的裁决仍然需要依据各事例的特殊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与评估。

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该罪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恶意竞驶、超载或超速行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者清楚自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故意为之,显示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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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通常表现为超速竞逐、醉驾轻便车、校车及巴士超载、超速行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这些行为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故意为之,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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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他们清楚地知道酒驾、追逐竞驶等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这样做,无视法律禁令,肆意妄为。该罪行强调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态,与过失犯罪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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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罪
危险驾驶罪可不是过失犯罪,而是要被划入故意犯罪的范畴。这罪的主要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是违法的,可他们还是故意去做。这就表明他们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还照样去做,这态度就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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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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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算过失吗
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故意犯罪类别,这意味着其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具备了期望或者容忍的意图。同时,该罪名也被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仅需存在与之相关的特定行为便可构成犯罪。然而,对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唯有当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方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1.从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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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过失吗
危险驾驶罪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存在潜在风险,仍然故意为之,这种行为明显表现出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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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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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北京人,最近我需要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过失罪有什么不同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就是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两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不希望的态度,这些相同之处使两者的区分有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间接故意“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不”发生危害结果,由此可知,间接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包容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2]诚然,醉酒驾驶者的行为人故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得酒后驾驶”的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是这种明知故犯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不能因为醉酒驾驶者明知不应当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认定其在酒后驾驶的主观心态是追求或者放任交通肇事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是醉酒驾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反的心理态度。因此,大多数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过失罪有什么不同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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