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抵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并不存在所谓抵扣刑期之说。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审判程序得以顺利展开,而并非直接关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施以刑罚。对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期限都可以按照相关法规每一日折算成刑期的一日。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未实际处于羁押状态,故此无法将这段时间纳入刑期计算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在取保候审阶段,并无抵扣刑期的说法。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审判顺利进行,而非作为刑罚。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才能按法规折算为刑期。但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实际羁押,故这段期间不计入刑期。
二、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急
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豁免之后,倘若在此以前未能诚实地交代所有的犯罪行为真相,那么在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审理案件时,仍然需要本着真诚的态度,如实交代曾经犯下的罪行。
然而,在法庭上的翻供必须是建立在确凿证据基础之上的。
若缺乏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您所提出的新说法,那么法院将会拒绝相信您的翻供,此翻供表述的事实将无法起到任何证明作用。
此外,在法庭复审过程中的突然翻供会让法院经过核实后发现先前的供词完全真实可靠的话,那么被指控者就不会再会被视为属于自首或坦白类型,从而无法因此获得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待遇。
另外,根据我国严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我们应当以其他适当的证据作为判断罪责的主要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被告人口头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词。
换句话说,即便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无论被告是否承认自己犯罪,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假如没有其他合适的证言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了罪行,只是依靠其口头自愿承认的供词,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单凭口供来确定被告的罪名并对其进行处罚。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三、取保候审多久提审申请
关于被拘役者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接受盘查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且统一的规定。盘查的次数和时间往往与案情本身的严重性、复杂程度及公诉机关的工作计划紧密相关。本质上讲,在被拘役者获得取保候审的这段时期内,公诉机关有权根据案情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实际需求,随时对他们进行盘查。此举旨在更为深入地了解案情真相、充实相关证据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公诉机关提交请求,以陈述案情或出示新的证据,那么这个请求便可以随时向公安部门提出,然而能否得到批准,则必须由公诉机关依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去裁定。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期间盘查的具体时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的发展状况来做出具体分析判断。
在取保候审阶段,并无抵扣刑期的说法。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审判顺利进行,而非作为刑罚。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才能按法规折算为刑期。但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实际羁押,故这段期间不计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