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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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案件中,护理费不是固定的,得看受害人的护理需求、护理人员的收入以及护理期限。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收入损失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就参考当地护理市场的平均工资。护理期限一般从受害人能够自己独立生活、自己料理开始算。
故意伤害罪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中护理费用的标准,实际上并不是简单而统一的数额。它往往是通过对受害人在护理方面实际需求的依赖程度、护理人员本身的收入水平以及具体的护理期限这三个主要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后得出的结果。对于已经拥有稳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而言,护理费用通常是根据他们因被伤害导致实际收入损失情况来计算的;而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那么便需要参考所在地的同类护理服务市场上同等职位护理工人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

至于护理期限,应从受害人真正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故意伤害罪的护理费用非固定数额,取决于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考当地护理市场平均工资。护理期限应从受害人能独立生活自理时起算。

二、故意伤害罪开庭流程

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按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是开庭阶段,接着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其中包括向陪审团展示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以及在陪审团面前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的质证环节;

随后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辩方的被告会有机会进行最后的发言陈述;

在完成所有程序后,审判长将宣布休庭,由联合议案小组进行内部讨论与决定;

最后便是审判结果的公布(即宣判)。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制裁,可能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乃至管制等不同程度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万元

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并不具有固定的具体数值,而是会根据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后予以确定。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补偿金,同时也包括了在处理尸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因耽误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合理的额外花费。关于丧葬费用,其金额将依据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均工资为基准,进行六个月的费用总额计算。在计算死亡补偿金额度这一环节中,则需要参考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赔偿期限设定为20年时间,但对于60周岁以上的个人来说,每增加1岁,赔偿期限就会相应地减少1年;而对于75周岁以上的人群,则仅需支付5年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被告方的赔偿能力以及受害者家属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最终确定。

故意伤害罪的护理费用非固定数额,取决于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考当地护理市场平均工资。护理期限应从受害人能独立生活自理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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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怎样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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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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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陪护费一般多少,人身损害陪护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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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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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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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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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护人被人害,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一、被监护人致损谁来赔偿
1、被监护人对他人不法致损,由监护人转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属于一类严格归责的特殊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父母做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发生时子女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子女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子女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子女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二、监护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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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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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如何收费
具体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如: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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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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