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违法行为对象十分广泛,其中涵盖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中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
此外,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对于私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或运输时,这类处于特殊环境下的个人财产亦将视为公有财产加以处置。如国有企业的利润收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入等皆被视为国有财产。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鱼塘等自然资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则构成集体所有财产。同样地,社会各阶层人士向特定公益项目捐赠的资金与物资亦包含于公共财物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我国刑法定义的贪污罪对象广泛,包括国有、集体财产及扶贫公益基金。当国家机关等管理私有财产时,也视为公有财产处理。如国企收益、国有土地收入属国有;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收益为集体所有;社会捐赠公益项目的财物亦属公共财物范畴。
二、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是指什么
贪污罪乃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之便,或进行侵吞、盗取、诈骗等非法方式,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有财物”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财产:(1)国家全权掌控的财产;
(2)由广大工会成员共享的财产;
以及(3)专用于扶贫救济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物或是专项基金。
此外,在国家政治机关、国营企业、行业联合企业及民众组织的管辖、运用乃至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财产也应被视为公有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中的财物有哪些
贪污犯罪中所涉及到的“财物”,其范围较为广泛,通常包括了诸如货币、各类有价证券以及有形财产等多种形式。其中,货币这一最为常见的形式自然不在话下;而诸如债券、股票这类有价证券亦包含在内。除此之外,凡是具备经济价值且可以进行交易或者交换的物品,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皆被视为贪污犯罪中涉及到的财物范畴。同时,此处所述的财物还应包括那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例如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入房产、获得免费的劳务服务等等。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那些非财产性的利益,如职务晋升、升学机会等,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视作贪污犯罪中的财物。总的来说,要判定某项事物是否属于贪污犯罪中的财物,关键在于该事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能够进行转让或交易。
我国刑法定义的贪污罪对象广泛,包括国有、集体财产及扶贫公益基金。当国家机关等管理私有财产时,也视为公有财产处理。如国企收益、国有土地收入属国有;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收益为集体所有;社会捐赠公益项目的财物亦属公共财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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