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德几个问题
所谓合同诈骗罪,系一种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意图,且在与对方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从而获取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在此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取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立及其是否借助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例如,行为人可能会虚构自己的公司或冒充他人身份签署合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甚至在自身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和履行合同等等。
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仅因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而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则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较大财物。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及合同诈骗行为。如虚构身份、伪造票据等欺诈手段。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一般不构成此罪。
二、合同诈骗罪怎么样量刑
针对合同诈骗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专门明文规定。
具体行为特征包括:
以非法占有为追求,在签订、执行各种形式的合同活动中,诈骗属于该类犯罪的被害人的财产,如果犯罪手段复杂且非法获利数目大,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之,若所得赃款数目较小或情节轻微,则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然而,当犯罪手段手段恶劣,非法得利金额异常庞大或具有其他严重特殊情况时,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残忍打击。
而对于那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甚至是造成损失达到巨额程度,情节尤其严重者,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伴随着高额不等的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以虚构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实施欺诈;
(2)使用伪造、篡改或者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偿债保证;
(3)缺乏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式,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新的合同并执行;
(4)收到对方当事人所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藏匿;
(5)利用其他各种方式进行合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有权处理吗
合同诈骗罪乃属刑事犯罪之范畴,においては,公安机关が合法的権限を行使して事件の処理を担当する。合同诈骗罪は単纯に、ある者が意図的に他者から财産を夺うことを可能にしようとして、契约の缔结や履行过程で、虚伪の事実や真実を隠蔽したり、欺瞒的な手法を用いることによって、相手方当事者から金銭を诈取する行为を指す。一旦、犯罪の関连情报や报告があっ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法的手続きに従って捜査を开始する。调査と証拠収集を通じて、书面証明、物理証拠、目撃者の証言などの関连証拠を収集し、犯罪事実の存在と犯罪者が负担すべき责任を确认する。もし、捜査の结果、犯罪が确立され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検察机関に移送し、最终的には裁判所が判决を下して刑罚を科す。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较大财物。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及合同诈骗行为。如虚构身份、伪造票据等欺诈手段。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一般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