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立案标准问题,并非简单地以涉案金额作为唯一衡量依据。在通常情况下,以下行为均有可能受到刑事立案追究:为三个以上不特定对象提供涉嫌犯罪帮助的行为;参与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犯罪活动;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以及由于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帮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其行为不仅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立案不唯金额论,涉为三人以上犯罪提供帮助、结算超二十万、资助犯罪广告达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再犯者及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等均可立案。帮信罪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与民众权益,系重大犯罪。
二、帮信罪最新立案标准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国家法律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节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要求,即犯罪者若存在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则应被判定为帮信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明知情人士企图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此时只要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即可视为情节严重,并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情节严重”认定:
这包括(1)为超过三名对象提供帮助的;
(2)为支付结算金额折合人民币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为资金来源提供五万元以上资助的;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5)过去两年间曾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置,之后再次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
(7)购买、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20张的;
(9)其他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凡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虽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确实已构成犯罪,但是相关经济或次数总额达到上述第二项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导致严重到难以承受的结果产生,则应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此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关于其他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例如电商平台预先付费卡、虚拟货币、电话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部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得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便被告知其应停止所有与此对象的交易,但他们依然坚持与其进行交易,且这种行为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话,应当以此罪行论处。
对于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可参考如下内容:
如行为人明知他人试图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施予罚款。
此外,倘若其行为造成单位犯罪,应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追求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若有前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并在同一事件中形成了更为严峻的犯罪事实,那么便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方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帮信罪最新起诉条件包含哪些
“帮信罪”亦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最新的刑事诉讼要求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会依托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解决方案以及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或是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推广机会、支付款项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在此类情况中,“明知”既包含明确知道的情况,也包括应该知道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而“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则通常包括:为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上述帮助;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等诸多方面。然而,最终是否构成该项罪行以及是否需要发起刑事诉讼,我们还需要结合全案所有的相关证据以及犯罪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帮信罪立案不唯金额论,涉为三人以上犯罪提供帮助、结算超二十万、资助犯罪广告达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再犯者及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等均可立案。帮信罪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与民众权益,系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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