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人有要求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资格,是有严格要求的。合格的担保人应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同时需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且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经济来源。作为担保人,您应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他们切实遵循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若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有任何违规行为,而您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担保人需满足严格条件:具担保能力,享政治权利,自由无碍,居所稳定,经济独立。担保人应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被取保人遵守规定。一旦发现违规且未即时上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其实际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决管制、拘役,甚至于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可以考虑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只要判断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等情况极易导致出现社会风险的,同样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过了羁押期,且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连续性不得不留下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滞留在诉讼过程中的,可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监视居住。
然而,无论是取保候审抑或是监视居住的执行者,都应该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管辖规定是多少
若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新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应由该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负责实际管辖权。
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将针对新的犯罪事实着手展开刑事立案侦查工作。
若此一新的犯罪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个案件,则通常由最先受理该案的相关司法机构行使管辖权;反之,若为两个独立的案件,则应分别由相应的司法机构进行管辖。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其原先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将会被依法撤销,并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
司法机关将根据前后两起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取保候审担保人需满足严格条件:具担保能力,享政治权利,自由无碍,居所稳定,经济独立。担保人应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被取保人遵守规定。一旦发现违规且未即时上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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