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案情之独特与多样,有关辩护理由中是否应包含申请取保候审事项,实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夺。若案件涉及被告依法享有取保候审权利,同时该等权利对于案件审理及被告权益有重大影响者,将此作为辩护理由便显得至关紧要。以此为例,如若被告面临可能被宣告较轻微刑罚、健康状况堪忧、并无明显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时,辩护律师大可通过在辩护理由中着力强调上述有利因素,主张对被告采取适当取保候审措施,从而全力维护被告正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鉴于案情独特多样,是否将申请取保候审纳入辩护理由需具体案情判断。若被告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且对案件审理及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作为辩护理由。例如,被告可能面临轻刑、健康状况差、无社会危害性等,律师可强调这些因素主张适当取保候审,维护被告权益。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吗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若当事人未能遵守如下条款中的任一项内容,其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依法予以没收: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其次是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的情况,应在24小时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是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
此外,还需注意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保证人所肩负的责任主要涵盖了对于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以及及时汇报被保证人可能触犯或已经触犯相关规定行为的义务。具体来说,保证人有必要确保被保证人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授权方可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镇;同时,如果被保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保证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此情况报告给执行机构;此外,保证人还需在接到传唤时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倘若保证人未能履行上述保证义务,那么他将会面临罚款的处罚,严重者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独特多样,是否将申请取保候审纳入辩护理由需具体案情判断。若被告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且对案件审理及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作为辩护理由。例如,被告可能面临轻刑、健康状况差、无社会危害性等,律师可强调这些因素主张适当取保候审,维护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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