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3天从哪天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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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公安宣读拘留通知书的那一天开始算的,并且这一天也算在拘留期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加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总共是37天。在这期间,公安会进行侦查,如果有必要,还会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就会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嫌疑人。
刑事拘留33天从哪天计算

一、刑事拘留33天从哪天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通常从公安机关依法向涉案人员宣读刑事拘留通知书之日算起。在公安机关确认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决定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向其出具相应的拘留通知书,并当面告知有关拘留事宜。此后,每日的时间均应视为拘留期限予以累计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一般设定为30日,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7个工作日,总计为37天。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如若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需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反之,若认为无需逮捕,则可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自公安宣读拘留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每日均计入拘留期。最长拘留期为30日,加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共37天。期间,公安将侦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若无需逮捕,则变更措施或释放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仅依据劳动者曾受到刑事拘留待遇而未能获得刑事定罪这一事实,雇主无法以此作为辞退劳动关系的合法缘由。

若劳动者作为过错方最终被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雇主有权依法终止与之的劳动契约,且该种合同终止乃具备法律效力,无须面临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是否能申请诉讼

在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这一环节中,他/她的律师有权利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些专业人士有资格向负责侦查事例的司法机关了解涉及该犯罪嫌疑人身陷其中的罪名以及事例相关的详细信息,并发表他们对这类案情的独特看法与建议。而在整个事例性质较为特殊,且犯罪嫌疑人遭受积极侦查的阶段里,辩护律师同样拥有权柄为受罪之人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此外,若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在处理事例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他们亦可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上诉或者指控申述。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并不能直接申请诉讼,而是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全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刑事拘留自公安宣读拘留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每日均计入拘留期。最长拘留期为30日,加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共37天。期间,公安将侦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若无需逮捕,则变更措施或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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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33天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如需逮捕,应在拘留期内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期限可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反复或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疑人,提请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这意味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但仅限于特定严重犯罪情况,非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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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如需逮捕,应在拘留期内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期限可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反复或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疑人,提请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这意味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但仅限于特定严重犯罪情况,非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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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公安传唤,说是需要他的配合调查,结果被拘留了,我是对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很多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自己是清白了都想早点出来,这样就能有更好的自由。那么。被通知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下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3天怎么算
拘留三天,如果是1日关押的,那就要4日出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相关知识: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
一、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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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33天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如需逮捕,应在拘留期内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期限可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反复或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疑人,提请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这意味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但仅限于特定严重犯罪情况,非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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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33天的吗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30天,加上检察机关在7天内审查批捕,最长可达37天。在复杂案件中,可能会接近这个期限,但很少会恰好是33天。这个措施主要是针对紧急情况下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由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中实施,目的是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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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从刑事拘留变为行政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怎么改为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针对犯罪分子的,接下来要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批捕的,要释放,如果批捕了,然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依法判刑。 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拘留完了就可以回家了。 这两种性质不一样,不太好变,除非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改为行政处罚。这个最好尽快和公安机关沟通。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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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都33天了吗
拘留期已达33天的刑事案件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拘留作为启动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个环节,其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情况需要,可能会将嫌疑人转为逮捕。接着便是进行长期的羁押,待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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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从拘留到刑期开始吗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拘留后是从拘留日开始还是刑期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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