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什么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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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人保需要被控方寻找与案件无关联、有足够经济能力、享有政治自由且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以确保被控方不会逃跑或逃避调查。财保则是要求被控方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会根据被控方的经济水平、个人经济状况、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预期的刑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取保候审有什么种类

一、取保候审有什么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采取两种担保措施:人保及财保。所谓人保,即是要求被控告者、被告人自行寻找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确保被控告者、被告人不会试图逃脱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

然而,担任保证人的人员需具备特定的资格条件,例如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保证责任、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等等。

至于财保,则是指责令被控告者、被告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控告者、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严重程度、情节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分人保与财保。人保需被控方找无案涉关联、经济能力足、政治自由且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确保其不逃逸、配合调查。财保则是缴纳保证金,金额依据经济水平、个人经济状况、案情轻重、社会危害性及预期刑罚等综合考虑确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去了外地如何办

获准许可方可出行。

被取保候审者应尽职尽责,不应无故离开其所在城市或乡村。

若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则必须先征得执行该安排的派出所负责人的许可。

同时,作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还需遵从以下规则:

未经执行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如地点、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均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部门。

(1)未经执行部门以及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安机关的批准,严禁离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这意味着不能随意远离本位于住所周边的特定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市”不仅仅是指地级市或设区的市,更具体来说,它包括县级市和那些非设区的市。

因此,若取保候审者想要前往其他地方,只有获得相关公安机关的批准,才得以离境,反之则违反规定。

除此之外,如果决定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强制保护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话,公安机关在允许被取保候审者离开居住的市、县之前,还务必要取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这样做,主要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未经案件终结时,特别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可能进行质询、核实证据,甚至开庭审理等关键时刻,能够在场参与。

为此,制定出被取保候审者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是相当必要的。

(2)被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不在押,所以司法机关可能会通过传唤的方式来通知他们回返。

当取保候审者接收到传唤信息之后,应该尽快返回,以便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3)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取保候审者不可以用言语、书面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恐吓、引诱、贿赂证人不要提供证言或者改变证言的原意。

(4)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其他人制造伪证。

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者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监禁的机会与其他同谋商量对策,制造口供,或者隐藏、销毁、篡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明资料。

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并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话,首先要收取保证金,然后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违纪行为较轻微,无需进一步判刑,允许再次进行取保候审的话,则要求违纪者认真反思过错,重新申请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新的担保人

至于那类违纪行为显著,已无法再次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应该毫不犹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

当然,如果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始终恪守规定,那么到了取保候审期结束的那一天,相关部门应将保证金返回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诈骗还能取保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往往无法再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因为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手段,其适用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即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分子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且仅适用于附加刑等情况。如果在已获得取保候审之初便重新犯罪,则暴露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已经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所要求的“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这一基本条件。在此情形之下,司法机构将依法撤销先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转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此外,对于新犯下的罪行,也将与原有罪行合并审理,从而加重刑罚处罚力度。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分人保与财保。人保需被控方找无案涉关联、经济能力足、政治自由且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确保其不逃逸、配合调查。财保则是缴纳保证金,金额依据经济水平、个人经济状况、案情轻重、社会危害性及预期刑罚等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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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办法。
二、定金有什么作用定金的作用从法律规定看有三个:

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由于不履行合同而遭受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

二,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处罚的性质,而预付款没有这种性质。
三、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形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以其目的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一,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可以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加倍偿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当事人有此约定时,合同非因定金的交付不发生效力。第
三,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四,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赔偿的定金。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金通常兼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五,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定金,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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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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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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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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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 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能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到对方是 。合同的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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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开车的时候不顾前面的车超速追尾了,导致了交警抓到了他,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主要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诫罚。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我最近遇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种类的问题,你们可以帮我一下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根据标准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当然,这里的过错,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因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辞退而一言,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种类,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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