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不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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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我们探讨合同诈骗罪时,需要关注典型且清晰的犯罪情况。不过,这几种情况可以排除在外:一是在正常商业风险下,合同未能履行,但是并没有欺诈故意;二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合同条款被误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了问题,并没有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不包括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不包括哪些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时,我们通常关注那些相对而言比较具有代表性并且明显构成犯罪的具体场景。

然而,这里并不涵盖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合同未能得到有效履行,而当事人当初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存在着某些误判或者预期出现偏差,但是却并无任何刻意欺诈主观故意

其次,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由于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且当事人也积极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降低损失。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可能产生误解,但是在事后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在此过程中并未发现有任何一方试图通过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探讨合同诈骗罪时,我们聚焦于典型且明确的犯罪场景,但排除几类情况:正常商业风险下的合同未履行,无欺诈故意;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积极补救;合同条款误解后双方友好解决,无欺诈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关于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所涉罪行的严重性系针对的是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方所拥有之财产权益,这两方面的保护始终处于关键地位不容忽视。

其次,作为犯罪实施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机构都可能成为此罪行的隐秘定时炸弹。

再者,他们主观上必须要持有故意为之的态度,且他们的初衷必须是为了未经许可而获取他人财产。

最后,实施犯罪所需的具体行为则需要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展现出来,即采用欺骗手段,借以获取对方资金,涉及金额较大者。

请注意,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涉嫌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取虚构设分公司或冒用他人名义等方式缔结合同;

2.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证书以掩盖真实产权情况并以此为保证;

3.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时,通过先行承诺或提供部分执行协议的方式来诱惑另一方继续自愿签订并履行合同;

4.在接受到对方支付的货物、定金、预付款或担保资产之后,于第三者无法找到己方踪迹之处隐藏身份;

以及5.利用其他任何手段,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归警察管吗

“合同诈骗罪”乃属刑事违法犯罪之一项,具体的管理责任归于公安部门主导。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即若有人在签署、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实际情况或者故意掩盖真实信息等欺诈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一旦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受害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以供参考,从而有助于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各种证据,并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倘若您不幸遭受了“合同诈骗”的侵害,或者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探讨合同诈骗罪时,我们聚焦于典型且明确的犯罪场景,但排除几类情况:正常商业风险下的合同未履行,无欺诈故意;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积极补救;合同条款误解后双方友好解决,无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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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br/>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br/>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br/>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br/>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br/>(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br/>(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br/>(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br/>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br/>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br/>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br/>(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br/>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br/>(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br/>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br/>(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br/>(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r/>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br/>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br/>(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br/>(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br/>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br/>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br/>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br/>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br/>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br/>(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br/>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br/>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br/>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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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殊情境包括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发票骗税票据、非法接入电信线路、非法充值电信卡、盗用网络账号、盗窃广电设施、盗窃电力设备、为犯罪偷车、多次偷车、盗窃致损失、盗窃商业秘密,以及欺骗儿童或投币机获取财物,这些行为均可能以盗窃罪论处,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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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浏览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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